发布日期:2023-05-16浏览次数:492
案例一:吴某非法经营案(出借账户模式的场外配资)
【基本案情】:2019年10月起,吴某经营广东益升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(简称益升公司),研发益升网平台,利用证券公司客户的账户为炒股客户提供配资服务。炒股客户登录益升网注册为会员,将“保证金”转入益升公司指定银行账户,益升公司为炒股客户提供“保证金”金额1至10倍的配资资金,并按照“按天策略、免息策略、按月策略”的计算方式收取炒股客户的配资利息、交易手续费,从中牟取利益。从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,益升公司共收取炒股客户以“保证金”名义投入的资金约38,114,831元。
【裁判结果】:法院认为,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规定,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,扰乱市场秩序,情节特别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。据此,判决被告人吴某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三十万元。
一审案号:(2020)粤0605邢初3368号
案例二:林某、江某、赖某、杜某非法经营案(系统分仓模式的场外配资)
【基本案情】2018年10月起,被告人林某作为福建万千恒业投资有限公司(简称万千恒业公司)的实际控制人,被告人江某、赖某、杜某作为各业务部总监,利用“涨股宝app”为客户提供股票交易账户(系子账户)。客户在“涨股宝app”里的子账户上操作股票交易,万千恒业公司在券商开设的母账户实时同步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。同时,万千恒业公司为客户提供本金3至8倍杠杆的配资资金,并按配资额收取利息。万千恒业公司通过赚取利息差和交易佣金差获利。
【裁判结果】法院认为,被告人林某、赖某、江某、杜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,扰乱市场秩序,情节特别严重,均构成非法经营罪。被告人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;被告人赖某、杜某、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、辅助作用,系从犯,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。据此,判决被告人林某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一百三十八万元;被告人赖某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,并处罚金十六万元;被告人杜某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,并处罚金十四万元;被告人江某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,并处罚金九万元。
一审案号:(2021)闽0103邢初164号
案例三:王某诈骗案(虚拟盘诈骗模式的场外配资)
【基本案情】2020年4月,被告人王某通过互联网购买并建立“吉吉策略”虚假股票配资平台,并成立上海红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。王某以配资买卖股票可获高额回报为诱惑,诱骗他人向其公司账户入金进行股票投资,但被害人投入的资金并未进入真正的证券交易所,王某以此骗取被害人的投资款。2020年6月至8月,被害人向“吉吉策略”共计入金1,345,021元,出金328,646元,亏损1,016,375元。
【裁判结果】法院认为,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,应予处罚。据此,判决王某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十万元。一审判决作出后,王某提出上诉,二审法院维持原判。
一审案号:(2020)沪0113邢初2120号
二审案号:(2021)沪02刑终385号
(三)如何防范场外配资?
1. 拒绝参与场外配资
场外配资机构均不具备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资质,投资者需要融资融券服务需要到正规的证券经营机构办理。
2. 警惕虚拟盘交易
有的场外配资甚至采用“虚拟盘”等方式,并承诺高收益、高回报,该行为涉嫌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。
3. 发现线索及时报案
当投资者资产受到不法侵害时,如因参与“场外配资”上当受骗,请及时向当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公安机关报案。
场外配资游离于监管之外,高杠杆属性放大市场波动,扰乱资本市场正常秩序,是违法活动。参与场外配资可能会血本无归,广大投资者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,通过合法渠道参与股票、期货交易,远离场外配资,保护自身财产安全。
原标题:《【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】 第一期:远离非法主体,谨防“场外配资”》
正文来源:呼玛县人民法院